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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如何化解对分包分供方的付款风险

发布时间:2025-02-26阅读次数: 次

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将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认定为无效。当前,如何有效化解总包方对分包分供方付款风险,建筑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合同签订做到“三严格”。大多数总包方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总包方极为不利,合同条款极为苛刻。总包方与分包分供方签订合同或多或少也会将风险向下游转移。

一是约定相对严格的合同内容。依据《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总包方可以将发包人对其要求更加详细、严格地写入其与分包分供方的合同文本之中,促使分包分供方更加认真履约。如,在结算付款的条款中双方协商约定:每期付款在分包分供方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采用9-12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6-12个月的供应链金融向分包分供方支付;相关票据的贴现费用等均由分包分供方承担;若是总包方未能及时向分包分供方支付相关款项,分包分供方同意给予总包方6个月甚至更长的宽限期,在该宽限期内分包分供方承诺不收取总包方利息,超过宽限期次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加收利息。

二是约定严格的支付比例,延长支付周期。总包方可以根据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支付比例和支付周期,在与分包分供方签订的合同中进一步下调支付比例、延长支付周期,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约定的分包分供合同条款。如,总包方与分包分供方签订合同时,可以考虑在发包人对总包方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约定下浮10-20%不等,支付周期可以考虑在上述支付节点上增加3-6个月,这样既避免了从上到下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具有高度一致性和关联性,直接被认定为“背靠背”条款,又使总包方在发包人不及时付款时增加了一定时间的缓冲期,还能让分包分供方对于总包方付款有较为确定的心理预期,让总包方和分包分供方都能做好资金筹划。

三是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总包方与分包分供方的违约责任条款虽然看起来与支付关联性不高,但是如果约定的足够细足够明确,对分包分供方诚信履约会很有帮助,项目科学施工尽早完工就会为总包方、分包分供方节省大量成本,使总包方、分包分供方在对上收款和对下付款方面都处于良性循环之中。

其次,计量做到“三准确”。总包方依据诚信原则客观真实对分包分供方办理计量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都是有效的保护,建筑企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依托科技创新、数智技术赋能工程计量,也能为化解付款风险助力。

一是运用算量软件准确算量。工程项目项、量、价是否精准确定对于工程项目的成本至关重要,总包方要开发或者应用符合每一类工程项目的算量软件,承揽到项目后便全面分解分部分项工程的项、量、价,既能看是否在投标报价中错算漏报,又能避免与分包方签订合同时出现不准确的项、量、价,避免与分供方签订合同时出现多租多购设备物资的情况,便于签订更加合理的合同。

二是双方技术人员准确核量。总包方与分包分供方对工程量的计算、设备物资使用量的计算以及相关损耗的计量都必须高度关注,相关签证都直接影响到最终的成本收益。总包方与分包方的技术人员要根据算量软件的计算,对图纸工程量、设备用量、物资用量等进行复核,明确一定的损耗量,避免出现巨额虚量,导致对分包分供方超计量。

三是双方预算人员准确计量。依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总包方与分包方的预算人员根据技术人员提供的各种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使用的设备物资及合理的损耗综合计算分包分供合同每个节点的计量结算价款,避免出现提前计量、超图纸计量和无法预测的巨大损耗,力争控制住总包方对分包分供方的超计量风险,这将有效防范化解超支付风险。

最后,结算做到“三应当”。

一是该收取的保函应当及时收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总包方可以与分包分供方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担保条款,通过收取相关保证金,督促分包分供方诚信履约;可以约定,若分包分供方不按照担保条款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保证金或保函,则总包方可不办理计量结算和付款。  

二是该扣减的款项应当及时扣减。总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数智技术加强现场监控监测,根据分包分供方在施工中的表现优劣和合同约定给予奖惩,有效利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当分包分供方在现场偷工减料、违法违规的情形被现场智能监测设备抓获,或者被发包人、总包方现场检查确认,总包方可依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结算中扣减分包商违约的各种款项,降低对分包分供方的结算总金额,这既可以将发包人对总包方的违约责任处罚风险适当向分包分供方转移,又可以督促分包分供方不断提升自身的履约能力。

三是该索赔的事项应当及时索赔。若是分包分供方在履约过程中,给总包方以及工程造成损害的,总包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向分包分供方发出书面索赔函件,明确索赔金额,附上相关索赔资料,在与其办理结算中及时索赔,避免相关款项支付完毕后无法追偿。(陈孝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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